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 第8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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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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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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